近日,就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期满后的续期问题,我国知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撰文,总结了《物权法》草拟中关于自动续期规定的法律辩论过程,并特别强调了解决问题的路径。梁慧星,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,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。曾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,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,《合同法》草拟组组长,《物权法》、《侵权行为法》、《民法典》起草组核心成员,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自学《物权法》专题讲座主讲人。
他总结讲解,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期满后的续期问题,在当时法律过程中经历了几步变化,从三次审议稿届满申请人续期,续期收费,到四议稿自动续期,续期收费由国务院规定,再行到最后自动续期,收费再行将来谨慎研究。他尤其认为,谨慎研究的研究主体,是指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自身,而不是国务院或者别的机关。
三议稿:土地续期要申请人并收费梁慧星在文中总结讲解,物权法草案第一、二、三次审议稿,皆无关于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。此项规定,是四次审议稿所创设,至六次审议稿确认。当时,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五条: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期满,建设用地使用权歼灭。
第一百五十六条: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期满,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之后用于土地的,应该在期间期满前一年申请人续期,除因公共利益必须交还该土地的外,转让人应该表示同意。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,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按照誓约缴纳出让金;没誓约或者誓约不具体的,按照国家规定确认。在三次审查会中,常委会构成人员针对此规定展开了辩论。
贺铿委员明确提出,土地使用权歼灭后怎么办?吴清辉(代表)明确提出,在香港,有调补地价制度。如果期限过了,使用者仍想要之后用于这块土地,那就必须调补地价。物权法应当引入调补地价的概念。
郑功成委员指出,住房、宅基地是私人确实的恒产。城镇居民只有70年的使用期,卖住房实质上卖的是一个空间,和土地没关系,那么70年以后是自动歼灭还是自动续期?如何确保城乡居民这一部分私有财产,草案还有之后完备的空间。
四议稿:自动续期,收费由国务院规定梁慧星讲解到,三次审查会后,委员长会议要求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。共计接到通过网络、信件递交的意见11543件,另有26个省(市、区)和15个较小市人大常委会、47个中央部门、16家大公司、22个法学院所专家,明确提出了意见。社会各界针对上述规定的主要意见是:一、用地期限。
有的明确提出,现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太短。有的建议缩短为100年或者150年。有的建议中止用于年限的规定。
二、续期申请人。有的明确提出,一栋公寓多户居住于,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,是由住户个人申请人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人续期,意见不完全一致时怎么办?三、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。有的指出,住户买房早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,续期后不不应再行交费。有的指出,续期的应交少量的使用费。
对上述常委会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,法律委员会研究指出: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,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,要侧重确保老百姓安居乐业。据此,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改动为: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的,自动续期;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,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之后用于土地的,应该在期间期满前一年申请人续期,转让人应该表示同意。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,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缴纳土地使用费。
续期的期限、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标准和办法,由国务院规定。(四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五条、五次审议稿第一百四十九条完全相同)最后确认:自动续期,收费再行将来谨慎研究在五次审议稿中,则有一个第一百四十九条: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的,自动续期;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期满,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之后用于土地的,应该在期间期满前一年申请人续期,转让人应该表示同意。(第1款)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,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该缴纳土地使用费。续期的期限、土地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办法,由国务院规定。
(第3款)2006年10月27日,法律委员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递交《关于物权法(草案)改动情况的汇报》,其中提及:五次审查会中常委会构成人员对自动续期的规定,广泛回应赞同。同时,有的委员明确提出,续期收费否适合,建议更进一步研究。
法律委员会研究指出,续期后否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,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,必须慎重对待,目前本法以不加规定为宜。预计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不作谨慎研究。因此,建议删掉这一条中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。
国务院或地方政府不得要求否收费梁慧星谈及,《物权法》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住宅用地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,由此确认。可见,本条立法机关的意思是:鉴于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否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,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,必须慎重对待,目前本法不不作规定,再行将来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不作谨慎研究。梁慧星明确提出,应当特别注意,从原条文中删掉续期的期限、土地使用费缴纳标准和办法,由国务院规定一句,由此可知所谓预计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不作谨慎研究的研究主体,是指立法机关(全国人大常委会)自身,而不是国务院或者别的机关。
质言之,在将来由立法机关(全国人大常委会),就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否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,根据实际情况再行不作谨慎研究(并做出要求)。在这之前,无论是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,皆不得擅自决定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否缴纳土地使用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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